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
                    
                        1.《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具体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条件》;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