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100人(含100人)以上的,要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2.涉密人员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1.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保密教育、
2涉密人员管理、
3涉密专家管理、
4涉密载体管理、
5涉密场所管理、
6涉密会议管理、
7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
8通信 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9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1.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