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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

              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